台北天母扶輪社章程細則

台北天母扶輪社章程細則

第1章
定義

  1. 理事會:本社理事會
  2. 理事:本社理事會之一員
  3. 社員:本社名譽社員以外之社員
  4. RI:國際扶輪
  5. 年度:從7月1日開始的12個月

第2章
理事會

本社之管理主體是本社社員13或15人組成之理事會,即依本細則第3章第1條之規定選出之理事6或8人及社長、甫卸任社長、社長當選人、副社長、秘書長、財務長及糾察長。

第3章
理事及職員之選舉

第1條  本社年會前一個月,社長應請各社員提名下下屆社長、下屆副社長、秘書長、財務長、糾察長及理事6~8人之候選人。是項提名交由社長組織提名委員會辦理。

提名委員會由當屆社長擔任主席,並邀請由當屆往前推算之前7位前社長,及以抽籤方式決定優先順位之其餘各屆7位前社長,共計15位委員組成。前15位委員中如有因故無法擔任委員者,則由抽籤優先順位在後之前社長依序遞補。

於提名委員會開會3日前,社友得以書面自行推薦或經兩人以上社友連署之書面推薦予提名委員會,作為提名參考。

提名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社長當選人列席,社長當選人於會議時,得推薦擔任各項職務之社友,供提名委員會作為提名參考。

提名委員會於完成提名作業,經理事會議決提名建議名單後,自動解散。

被提名者之姓名應依筆畫順序分列各項職務下,印在選票上,在年會中舉行圈選。社長、副社長、秘書長、財務長及糾察長候選人,以得票過半數者為當選。理事6~8人之選舉亦以得票過半數者為當選。按此選出之下下屆社長即是社長提名人,並於當選之後的7月1日起即稱為社長當選人,在該年度擔任職員,並且在該年度之後的7月1日就任為社長。

第2條  職員及理事組成理事會。

第3條  當屆理事或職員遇出缺時,應由當屆其餘理事遴選社員補充之。

第4條  下屆職員或下屆理事當選人出缺時,應由其餘下屆理事當選人遴選其他社員補充之。

第4章
職員之任務

第1條   社長。社長應主持本社及理事會之集會,並執行通常屬於社長之任務。

第2條   甫卸任社長。甫卸任社長應擔任理事之任務及執行社長或理事會所指派之任務。

第3條   社長當選人。社長當選人應擔任理事之任務及執行社長或理事會所指派之任務。

第4條   副社長。在本社及理事會之集會,如遇社長缺席,副社長應擔任主席,並執行通常屬於副社長之任務。

第5條   秘書長。秘書長應掌管社員名冊;記載集會出席紀錄;寄發本社、理事會及各委員會之開會通知;編撰並保管會議紀錄;向RI填送各項報告,包括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向RI秘書長填送之社員人數半年報告,及包括10月1日及4月1日向RI秘書長填送之自上次1月或7月半年報告以來被選為現職社員的比例報告、向RI秘書長填送之社員變動報告、及每月末次例會之後15日內應向地區總監填送之每月社員例會出席報告;收取扶輪月刊訂閱費匯寄出版單位,並執行其他通常屬於祕書長之任務。

第6條   財務長。財務長應掌管本社之各種款項,每月一次向本社並依理事會之意旨隨時報告財務且執行通常屬於財務長之任務。財務長卸任時,應將其經手之所有款項,連同賬簿及本社其他任何財產移交給下屆財務長或社長。

第7條   糾察長。糾察長應擔任依通常規定之糾察長任務及社長或理事會所指派之任務。

第5章
集會

第1條   年會。

本社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召開年會選舉下一年度之職員及理事。

第2條  每週例會。

本社每週例會應於每星期四中午12時30分至下午2時舉行,如遇例會變更或取消,應事先及時通知全體社員。除名譽社員(或按照本社章程第8章第2條由理事會準免計出席之社員)外,本社所有資格完備之社員在例會必須計算其出席或缺席,而出席必須由社員在本社例會或任何其他社例會出席至少百分之六十時間證明之,或依據本社章程第8章第1條之規定來認定。

第3條   年會及例會以社員三分之一出席為足法定出席人數。

第4條   理事會例常會議應於每月至少舉行一次。社長認為有必要時,或經理事2人之請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惟須事前及時通知各理事。

第5條   理事會議以全體理事過半數之出席為足法定人數。

第6章
入社費與常年社費

第1條   入社費金額由理事會提議,經社員大會通過訂定之,被推薦人於繳納入社費後,始獲得社員資格。

第2條   常年社費金額由理事會提議,經社員大會通過訂定之,應於7月1日及1月1日分2期繳納,每期另繳扶輪月刊訂閱費。

第7章
表決方法

本社一切社務之表決,除理事及職員之選舉採用投票方式外,餘均採用舉手錶決方式。理事會得決定某一特別決議案以投票方式表決。

第8章
扶輪社的服務途徑

扶輪社的服務途徑為本扶輪社工作所奉行之哲學性與實務性架構。五大服務是社務服務、職業服務、社區服務、國際服務及新世代服務。本社將積極從事五大服務中的每一項服務。

第9章
委員會

第1條    扶輪社各委員會負責執行實現本社根據五大服務訂定的年度及長期目標。社長當選人、社長及甫卸任社長應一起合作,以確保領導及連續規劃的繼續性。只要情況可行,應指派部份社員於同一委員會服務3年以確保連貫性。社長當選人負責就任年度開始之前指派委員會委員填補空缺、指派各委員會主委,並舉行規劃會議。建議指派主委時,由社長當選人擔任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委,副社長擔任服務計劃委員會主委,甫卸任社長擔任扶輪知識委員會主委暨扶輪行動特別訓練委員會主委,其他委員會之主委應選先前有擔任同一委員會委員之經驗者。各委員會得指定一名社友為職務代理人。本社應設立以下各常設委員會:

a.社員委員會

此一委員會應研擬及執行吸收及防止流失社員的一項綜合計畫。

b.公共關係委員會

此一委員會應研擬及執行提供有關扶輪的資訊給公眾及推廣本社服務計劃與活動的計畫。

c.行政管理委員會

此一委員會應辦理發揮本社運作效果的各項活動。

d.服務計劃委員會

此一委員會應研擬及執行解決自己社區及其他國家社區需求的教育、人道及職業計畫。

e.扶輪基金委員會

此一委員會應研擬及執行透過財務捐獻及參與計畫來支持扶輪基金會的計畫。

f.獎助金特別委員會

此一委員會之任務為籌措本社之獎助基金,管理及運用基金,研究訂定各種獎助辦法,以及辦理各項獎助活動。其組織與運作辦法另定之。

g.美哉‧福爾摩沙委員會

此一委員會之任務為推廣介紹福爾摩沙的人文、地理、歷史、文化、美術、音樂等相關領域事物,強化全球對台灣的了解,促進台灣住民更珍愛這片土地。其組織與運作辦法另定之。

第2條  社長經理事會之同意,於必要時得在常設委員會之下設立專門委員會。

第3條  常設委員會各設主委1人,除獎助金特別委員會、美哉‧福爾摩沙委員會外,主委由社長就理事中遴選1人擔任之,及委員至少2人。

第4條  社長應是所有委員會之當然委員,享有委員之權利。

第5條  各委員會應擔任本細則中所規定之任務及社長或理事會所託付之事項。委員會對於所負之任務,除由理事會授權者外,須先報告理事會,經理事會認可後方得執行。

第10章
委員會之任務

第1條  所有委員會的任務應由社長為其一年任期加以訂定及審查。在宣佈各委員會的任務時,社長應參考適合的國際扶輪資料。服務計劃委員會在研擬年度的計劃時應考慮職業服務、社區服務、國際服務及新世代服務。

各委員會在每一年度開始時,應有特定的要求及明確的目標,在年度內執行。社長當選人的主要責任是在年度開始之前提供必要的領導,為扶輪社各委員會的要求、目標及計畫準備一項建議如上述在年度開始前提交理事會。

第2條  社員委員會。社長得經理事會之同意,組織下列各專門委員會:

  1. 社員審議委員會:本委員會負責考慮所有申請入社者之個人條件並詳查其品行與其在職業上、社會及社區上之聲望及一般資格,而將其決定向理事會報告。
  2. 社員發展委員會:本委員會對本社「已遞補及待遞補職業分類名冊」應不斷檢查;待遞補之職業分類,如有適當人選,應率先向理事會推薦。
  3. 職業分類委員會:本委員會應最遲於每年8月31日前調查當地職業分類狀況;參照職業分類原則編製「已遞補及待遞補職業分類表」;必要時並應檢討本社社員所代表之現行職業分類;與理事會商討有關職業分類之一切問題。
  4. 扶輪知識委員會:本委員會之任務在使本社社員認識扶輪歷史、宗旨及其各階層活動;及提供社長、社員諮詢服務工作。
  5. 扶輪行動特別訓練委員會:本委員會之任務在使新加入本社者認識扶輪社員之權利與義務;加強入社五年以下社員之活動訓練。

第3條  行政管理委員會。社長得經理事會之同意,組織下列各專門委員會:

  1. 出席委員會:本委員會之任務在籌劃各種方法,以鼓勵所有社員出席各種扶輪集會,包括地區年會、埠際會議、地域會議及國際年會等,特別注意鼓勵社員出席本社每週例會。如未出席本社例會者,鼓勵其參加其他扶輪社例會,使各社員明瞭出席集會之規定,引起社員出席集會之興趣,並研究及設法泯除出席不踴躍之情況。
  2. 聯誼委員會:本委員會之任務在促進社員間之相識及友誼,鼓勵社員及眷屬參加扶輪休閒與社交活動,並受社長或理事會之委託,籌辦為達成本社一般目標所舉行之事項。
  3. 社刊委員會:本委員會應藉出版週刊努力引發興趣及激勵出席,宣布今後例會節目,報導上次例會重點,並促進聯誼,協助所有社員之扶輪教育,報導本社及社員之消息及世界性扶輪計劃。
  4. 節目委員會:本委員會負責籌劃及安排本社例會及特別集會之節目。
  5. 歌唱委員會:本委員會之任務為提高社員音樂素養,並於例會中領唱扶輪歌及教唱世界各國民歌,豐富社員們之音樂人生,並增加例會之愉快氣氛。
  6. 高爾夫委員會:本委員會之任務為舉辦各項高爾夫活動,充實社員之休閒生活,並藉高爾夫活動之舉辦,增進社員間之友誼。
  7. 扶輪家庭委員會:本委員會之任務在增強扶輪家庭間的聯繫,並拉近與新社員的感情,將社員親屬、扶輪與服務三者結合在一起。

第4條  服務計劃委員會。社長得經理事會之同意,組織下列各專門委員會:

  1. 職業服務委員會:本委員會之任務在籌劃並實施各項計劃,輔導及協助社員在其職業關係上克盡責任,提高各種職業之道德標準。
  2. 社區服務委員會:本委員會之任務在籌劃並實施各項計劃,輔導及協助社員在其社會關係上克盡責任。
  3. 新世代服務委員會:本委員會之任務在輔導及協助發展扶青團及扶少團之組織與工作及國際聯誼之機會,並與青少年合作一起服務。
  4. 環境保護委員會:本委員會之任務在籌劃並實施各項計劃,以輔導及協助社員檢查及改善社區環境的品質。
  5. 人類發展委員會:本委員會之任務在籌劃並實施各項計劃,以輔導及協助社員在社區內協助及支持需要幫助的人,以謀全人類之福利。
  6. 國際服務委員會:本委員會之任務在籌劃並實施各項計劃,輔導社員在國際服務方面克盡其責任。
  7. 姊妹社委員會:本委員會之任務在籌劃並實施各項國外扶輪社之締結、交流及親善等活動,以增加跨國扶輪社之友誼,進而促進國際間人民之瞭解。

第12章
財務

第1條   理事會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之前,應負責依一年度內預計收入支出之數額,編制全年之預算表,一切支出非經理事會之決議,不得超過各項預算之限額。預算應分成兩個獨立部份:一是與扶輪社運作有關,另一部分與慈善服務運作有關。

第2條   財務長應將本社之款項存放於理事會指定之銀行。社款應分成五個獨立部份:扶輪社運作、服務計劃、獎助金、美哉‧福爾摩沙基金及高爾夫基金。

第3條   一切支付款項須經主委、秘書長、財務長、社長之審核,並以社長及財務長共同簽章之支票支付。

第4條   理事會應每年一次聘請合格人士稽核本社全部賬目。

第5條   本社以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會計年度。社員繳納常年社費,分為一年二期:7月1日至12月31日一期,1月1日至6月30日一期。本社應於每年7月1日及1月1日向RI繳付社員之社費及扶輪月刊訂閱費,並按當時的社員名額為計算標準。

第13章
遴選社員之方法

第1條   凡由本社現職社員推薦加入本社之新社員,應先參加本社例會三次以上,填妥「社員入社推薦表」,經由本社秘書長提請理事會審核。遷入本社所在地方之扶輪社員或其他扶輪社之前社員可經由其前屬扶輪社提名為本社現職社員。此項提名案在本細則另有規定外,經辦人員應暫時保守機密。

第2條   理事會應確定被推薦人符合本社章程中職業分類及社員資格。

第3條   理事會應在收到推薦表30天內決定核准或予拒絕,然後將其決定經由秘書長通知推薦人。

第4條   如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被推薦人應予告知扶輪之宗旨及社員之權利與義務,然後由被推薦人填具入社資料表,並向本社社員公佈其姓名及擬列入之職業分類。

第5條   公佈被推薦人姓名後,如7日內無社員(名譽社員除外)以書面列舉理由向理事會提出異議,則該被推薦人於繳清入社費(名譽社員不須繳付)後,即當選為社員。

如有任何社員向理事會反對該被推薦人入社時,則理事會應於下次會議時以投票表決。如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之出席,出席理事無人反對者,則該被推薦人(若非名譽社員)於繳清入社費後即當選為社員。

第6條   當選後,社長應安排該新社員入社儀式,並由秘書長發給社員證及新社員之扶輪文獻。此外,秘書長應向RI報告新社員的資訊,且社長應指派一名前社長及推薦其加入之社員協助新社員融入本社,並指派新社員參加本社的一項計畫或職務。

第7條   新社員為聯誼委員會、姊妹社委員會及扶輪行動特別訓練委員會之當然委員。於最初3年內,遇姊妹社組團來訪時,應參與接待工作,且至少應陪同訪問團拜訪一個姊妹社。

第8   條本社依章程之規定,得由理事會遴選名譽社員。

第14章
決議

關於任何事件之決議或動議,凡對本社有約束性者,非先經由理事會審議,不得逕於本社討論。如有此類決議或動議於本社例會中提出時,應即不予討論,交付理事會處理。

第15章
例會程序

宣布開會

介紹來訪之貴賓及友社社友

函件及宣布事項及扶輪資訊

祕書長及委員會報告

演講或其他節目

散會

第16章
附則

本章程細則,自2013-14扶輪年度開始實施。

第17章
細則之修改

本細則條款之修改,應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於社員大會中,由法定人數之出席社員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惟須於開會前至少十日,將修改案寄達於全體社員。修正或增列之條款,不得與本社章程及國際扶輪之章程及細則相抵觸。

本章程定於1982年3月11日。

第1次修正於1983年12月15日。

第2次修正於1985年05月30日。

第3次修正於1987年01月15日。

第4次修正於1989年11月30日。

第5次修正於1993年06月17日。

第6次修正於1998年12月03日。

第7次修正於1999年06月03日。

第8次修正於2004年06月24日(章程);2006年05月25日(章程細則)。

第9次修正於2013年05月09日。

第10次修正於2020年12月3日。